如果甲声称“乙,你欠我十万元”。这时,举证责任在于甲,他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乙确实欠了甲十万元”。在甲没有拿出确凿的证据之前,乙没必要做出任何回应;而如若甲拿出的证据确凿,乙也没可能做出任何反驳。
然而,甲是没必去要声称“乙,你没欠我十万元”。就算甲如此声称了,乙也没必要做出任何回应。
从这里能够看出“肯定论断”(positive claim)和“否定论断”(negative claim)之间的不同。
不过,在上面的例子里,“争议”几乎是不存在的——只看证据就够了,证据确凿,乙就应当还钱;没有证据,乙就完全无需做出任何回应。
可现实生活往往没有这么简单。有很多的时候,证据很难获得,甚至“不存在”——因无法获得而等同于不存在,尽管这两者之间(证据无法获得和证据不存在)肯定有很大的不同。
比如,甲当初确实让乙打了一个欠条,可是几年后的今天,竟然找不到那张欠条了——尽管自己清楚那张欠条明明就在自己家的某个角落里。
这样的时候,甲当然依然会声称“乙,你欠我十万元”。不过,因为举证责任在于他,所以,除非他把那个欠条找出来,否则,正如之前我们看到的那样,乙无须做任何回应。
甲不能要求乙去证明“乙没有欠甲十万元”。如若这么做了,甲就犯了逻辑错误;甲不能用“乙,既然你不能证明你没有欠我十万元,那你就是欠了我十万元”。
到此为止,这都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然而,转到下一个例子,就没那么容易了。
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无罪假设”。为什么要有这个假设呢?因为同样的道理,我们不能因为某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就认定他一定有罪。无罪假设很重要,因为必须用它、也只能用它来保证,“宁可放过十个罪人,也不能错判一个好人”。
有神论与无神论的争议也是如此。有神论者从逻辑上来说不应该用“你既然不能证明上帝是不存在的,你就必须承认上帝是存在的”;有神论者常常声称“你必须寻遍整个宇宙的所有角落,才能确定上帝确实不存在”——于此同时,这些有神论者明明知道没有哪一个人能够做到这一点。然而,当“否定论断”的证据确实难以获得之时,我们必须应用“举证责任”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令很多人迷惑的是,如若主张的一方用的是否定论断怎么办?比如,无神论者主张“神不存在”,那么举证责任是不是就在这些无神论者身上呢?
尽管我们没有办法,也不应该“要求对方证明否定论断反过来证明自己的肯定论断是正确的”,但是,“要求对方证明肯定论断反过来证明自己否定论断是错的”是没有逻辑漏洞的。因为,如果对方确实能够支持自己的肯定论断,那就确定地能够反过来证明我的否定论断百分之百是站不住脚的。(这一段比较拗口,但值得为了弄清楚而挣扎几下。)
所以说,主张“神不存在”的无神论者[1] ,并非没有举证责任,但是,逻辑清晰的话,那些主张“神存在”的有神论者有更重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一旦他们拿出确凿的证据,对方的论点就百分之百站不住脚”的情况下。
事实上,今天的无神论者并没有推卸举证责任。恰恰相反,他们一直不断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据,从进化论开始到反驳各种各样所谓神迹的荒谬——只不过,这些证据统统被有神论者斥为无稽之谈,与此同时,有神论者还故意推卸自己的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有些时候会出现“举证责任转移”。比如,作为一个官员,拥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那么,法庭就会认为他有罪。想要脱罪,被告的官员就必须去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是合理合法的——尽管他是被告,他并没有主张自己有罪,主张他有罪的是原告。这么做,并不是因为这样逻辑严谨,而是因为这是特殊情况,只能这么做。而当初做官的时候就已经说清楚了,你既然做官,所有的财产都应该有合理合法的来源……(当然,现实总是没有理想那么纯粹。然而,这并非在这篇文章的讨论范围之内。)
(写了若干篇文章,到这一篇,总算大概说明白了。)
Footnotes:
- 另,“无神论者”某种意义上是个被“有神论者”绑架了之后才需要存在的概念。过去有人信黄大仙,那些人可以被称为“黄大仙论者”;而不信黄大仙的人,只好因此自称“无黄大仙论者”。今天,大多数人已经确切地知道黄大仙是很扯的东西,它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没几个人好意思称呼自己是“黄大仙论者”,而“无黄大仙论者”就没必要存在了。同样的道理,今天已经有很多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懒得称自己是“无神论者”——真的没什么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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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神论者常常声称“你必须寻遍整个宇宙的所有角落,才能确定上帝确实不存在……
少了一个反引号;
另很多人迷惑的是,……
错别字。
同样的道理,今天已经有很多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懒得称自己是“无神论者”——真的没什么必要。
信神的人还太多。即使不信神者,也很难从逻辑上搞清楚神到底存不存在。真正的无神论者,是接触过有神论的观念,经过思考和比较之后选择无神论的。而那些没有接触过有神论,并未思考过有神无神的问题者,虽然没有信神,不能算无神论者。
因为他的“信仰”,不是经过自己的思考后选择的结果,只是因为没有接触到任何相关的教导,是一片空白罢了。如果“一片空白”也算是无神论者,那么刚出生的婴儿就是。
我前段时间在写一个系列《为什么我是无神论者》,还没写完。
笑来为什么这么执着于有神论和无神论呢?是不是每天都有牧师缠着你传教啊。
这个“肯定论断”和“否定论断”的观点个人感觉不是很靠谱,因为肯定否定本来就是一个语言范畴的问题,你学英语的,应该会有很多这种例子吧。否定的存在是一种事实,肯定的存在也是一种事实,凭什么这个是肯定,那个是否定。
鉴于以上原因,再加上“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适用性问题——这个笑来应该比其他人清楚多了,一个概念或者规则等等能否适用于另一个领域,关键是看他们的相同点、不同点以及环境等很多因素的——我不觉得举证责任适用于有神论无神论分歧的解决。
最后,还是重复第一段的观点,笑来何必要拘泥于这个问题呢?有神论好还是无神论好,这个你能看出来吗?反正我是看不出来。要真那么较真,大家相安无事不就得了。其实我的意思是,这个问题,用“分歧终端机”就可以解决了,这机器也有使用范围的,你明白的。
最后一句的“适用”打成“使用”了。感觉现在的拼音输入法比以前的智能ABC输入法更容易打错字了。
举个“肯定论断”和“否定论断”的例子,笑来这个系列的文章第二篇里讨论的举证难度的例子。
“地球是圆的”,这个可以说是一个“肯定论断”,那么相对的,“地球不是园的”是一个“否定论断”。但我如果换一个角度呢?我可以说“地球是平的”,这是一个“肯定论断”,则“地球不是平的”是一个否定论断了。可是事实是这样的,这两个观点刚好是在现实中是对立的,问题就出来了。
另:顺便说下第二篇地球这个例子。关于地球是圆的,应该是可以证明了。但谁又知道,这个结论又不会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再次改变呢。当然,地球看起来是圆的这点是不会错的。
呵呵,看到这,是不是想骂人了?赵本山说了,猪也是这么想的。牛顿那会儿,要是有人敢拿万有引力说事,也会被骂的。
还是一样的:
笑来这句话”也就是说,就算乙能够证明自己的否定论断,甲也不一定是对的。” 少了个“不”字, “不能够”吧。
是。少了一个字。这就改过来。
貌似没改过来呢。我看了回复,还是没有提到我说的那个问题啊。
我说的意思是,甲说:地球是平的;乙说:地球是圆的。那你怎么判断他们谁是肯定论断谁是否定论断呢?
“Yuyanshengui 2010/08/14 at 17:29”这个回复有点靠谱,至少正好是针对我的问题的一种回答。但我对“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还是持怀疑态度,它毕竟是从法律延伸出来的概念。法律是个什么东西,是人为了解决一些纠纷制定出来的。如果你想避免和别人的辩论而采用这个概念,倒也无可厚非,但如果是为了做研究或者学习或者为了指导生活的目的,那就有些不够严谨了。
尽管我们没有办法,也不应该“要求对方证明否定论断反过来证明自己的肯定论断是正确的”
这句没有看懂,为什么没有办法,也不应该呢?
另外,上面
甲,否定论断:地球不是平的;
乙,肯定论断:地球是平的;
甲可以因为乙不能证明地球是平的,于是得出结论地球不是平的。
也没有看懂。乙不能证明地球是平的,地球有可能是平的,有可能不是啊,怎么能下结论地球不是平的呢?
我来说说。
1 前面说过,证明否定论断是很难的,所以没办法。而“你既然无法证明我是错的,那么我就是对的”在逻辑上是错误的。所以不应该。那个欠钱的例子说过了。
2 因为假如乙有证据证明地球是平的,那么甲必然错了。乙不能证明,那么甲就自动成立了。这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举证责任转移很常见啊,你要拿 VISA 也必须你举证自己没有移民倾向。我觉得关键是如何设置制衡更合理吧。
关键在于“凭什么可以‘转移举证责任’”,与此同时,要明确地知道“转移举证责任”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逻辑不行,看着好费劲。
最近北京发生的捡拾别人掉的戒指后扔掉。却最终法院判决赔偿46000元。很多市民都为被告喊冤。今天今日说法栏目也播出了这期节目。在关注这个事的整个过程也开始试着应用笑来写的举证责任去分析。
整个事件的经过是:
· 甲掉了一枚46000元的戒指
· 乙捡拾了戒指
· 乙以为戒指是假的并扔掉。
· 甲以物权法状告乙
· 法院判决了乙赔偿甲46000元。
从以上的经过想借用举证责任谈谈这个案件,希望得到指正和您对于此事的分析。
1. 首先,此案件需要甲首先举证(举证内容:声称乙捡拾了该戒指)。而甲也拿出了监控录像作为举证的证明。但这里有几个疑问是,录像中的影像不能证明乙捡拾的是戒指(乙在事后声称捡拾的是戒指,所以这个疑问打消)。退一步如果是戒指,也不能证明乙捡拾的戒指是甲丢失的。所以这样的证明不知道是否是有效的。
2. 在这之后,乙声称以为戒指是假,所以扔掉。那么在这里乙应该有举证责任(既证明是扔掉了)。可是乙无法拿出证明(需要证明一个人扔掉某样东西,本身就有难度)。
所以从以上两点(甲拿出了举证责任、乙没有拿出举证责任),加上物权法的规定(捡拾者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了乙赔偿甲。
不知道以上的分析是否合理。觉得这件事还有许多可以值得探讨的地方。
有神还是无神,这个问题是不能用逻辑来解决的,因为逻辑是人类认知范围内的逻辑,而神作为一种“超人”的概念,确实超过了人的认知范围。人类所有的知识,对于这个问题,都将无能为力,既无法证明,也无法证否,过去如此,我相信,也将永远如此。
“谁受益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才是举证责任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说“谁因为某个主张而受益了,那么受益的一方就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有益这个概念是非常难以量化和比较的,有时某个主张对双方都有益,但是很难相互比较得知对谁更有益,那么“谁受益谁承担责任”这个逻辑在实际应用当中就很困难了。而一般来说,提出主张者是受益人,因此将该逻辑简化成“谁主张谁举证”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应用了“谁受益谁承担责任”这个逻辑,那么审理贪官时的“举证责任转移”现象就好解释了。被告的官员必须去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他从这些财产中受益了,检控方无需提出任何主张,只要在法律上,对官员财产的透明度做出要求就行了。所以才会有“阳光法案”的存在。
尽管我们没有办法,也不应该“要求对方证明否定论断反过来证明自己的肯定论断是正确的”,这一句是不是应该改成尽管我们没有办法,也不应该“要求对方“无法”证明否定论断反过来证明自己的肯定论断是正确的”,
因为证明了否定论断自然肯定论断就是不正确的。
我国现行的举证责任有三种,1,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即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证明是原告的过错;3,是不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这种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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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