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你也遇到过类似的对话:
甲:我要……
乙:那么做有什么好处?
甲:呃……那你说,有什么坏处?
乙:……
甲:那就这么定了!(甲究竟要做什么在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甲的眼里,乙的“哑口无言”是自己的胜利。)
另外一个本质上一样的例子是:
乙:……扯蛋,我还真没见过活过两百岁的!
甲:你没见过就没有啊?你必须找遍全世界才能证明确实没有!
(不要误解,这确实是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对话。)
这两个例子的共通之处在哪里呢?
在第一个例子中,甲声称要做某事,那么,“证明那么做是有好处的”这个责任应该由甲来承担;而不是由乙“去证明那么做有什么坏处”,或者由乙“去证明那么做确实一点坏处都没有”。即便乙真的证明了“那么做确实一点坏处都没有”,也并不能说明“那么做真的有什么具体的好处”。
在第二个例子中,乙所反驳的是甲所声称的“有人能活两百岁以上”。而“乙不能证明地球上绝对没有活过两百岁以上的人”本身(哪怕真的如此)并不能反过来证明“有人能活两百岁以上”。“去找出一个确实两百多岁的人”,是甲的责任,而非乙的责任,也不是乙的义务。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经典的例子。)
“谁主张谁举证”并不仅仅是法律术语,事实上,它的应用范围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可惜,大多数人并未在意。可事实上,不懂“举证责任”是思考上“误入歧途”的最常见原因之一。[1]
不明白“举证责任”的人,逻辑没办法清晰,脑子没办法不乱。好像这几个字没啥了不起,但它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人因此落榜(迷信了某种诡异的学习方法),有人因此离婚(胡乱猜疑直至搞毁一切),有人因此破产(采取了错误的策略进而陷入不可逆转的困境),有人因此出家(原因请读者自行揣摩)……他们的共同点是致死都想不明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Footnotes:
- 当然,各种原因基本上都能归结于知识的困乏。不懂统计学,所以不知道统计样本有效性的核定;不懂概率,所以常常害怕不确定性;不懂科学方法论,所以从未听说过双盲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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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责任,碰到让我证明“某物不存在”的情况,我就喜欢反问:“你能不能证明你没欠过我钱?”
“乙:……扯蛋,我还真没见过活过两百岁的!
甲:你没见过就没有啊?你必须找遍全世界才能证明确实没有!
(不要误解,这确实是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对话。)”
『首先这话是我说的,其次不是我的原话,是我引用武汉大学哲学教授在我校讲座时讨论的上帝是否存在的问题回答的一段话。
有听众问:是否证明上帝存在要不证明上帝不存在容易。因为我口袋里有根针 我就能说教室里有根针是正确的。
于是教授回答说:证明存在于证明不存在难度是等同的。存在你要找到,不存在你要找遍每个角落都没有才能说明不存在。』
PS:不要以为所有人都不读书。统计学大家都学过,我实在不觉得一个我听都没听过的财经类学校能教出用统计学解决神学问题的天才学生。(即便这是21世纪)
“证明难度”等于“证明责任”?
这是我第一次说的话题,当时李笑来还没有提出“举证责任”的概念。
我觉得上文中教授说的“证明存在与证明不存在的难度是等同的”这句话是不对的。后面的理由,“存在你要找到,不存在你要找遍每个角落都没有才能说明不存在。”,不存在的举证难度要高啊。:P
WordPress更新到3.0.1后footnotes的插件就不太管用了。鼠标停留在文章上的[1]标记,发现全是乱码,我的博客也是这样子……
再者说来,举证责任的问题。
如果把对话的顺序改变下
你:上帝不存在
我:为什么上帝不存在?
你:……
那举证责任就在于你了,不是么?
举证责任在法律中应用本身就有一前提条件:原告被告之分。原告主张被告有罪,于是原告举证。被告抗辩自己无罪于是被告举证。每个人都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你理解的只有原告有举证被告有罪的责任。
对,如果原告没有举证被告有罪那么被告就没有必要举证自己无罪了。
这就是你的根据所在,如果无法证明上帝存在,那么无神论者也就无需举证上帝不存在。但这是建立在假定了“原告”与“被告”关系的错误假设上的!
证明双方根本就没有类似于法律中原告与被告的主动被动关系,是平等的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哪一方有更多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有一项原则是“无罪推定”,被告无需证明自己无罪,追诉人无法证明被告有罪,推定被告无罪。被告仅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证明特定事项,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这种也不是需要证明无罪。
补充一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在这个罪中,被告承担的唯一举证责任是证明财产来源合法。
除了这条罪名,刑法中基本上没有需要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的了。而这条罪名也因为这一点特殊性,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通俗点说:“我的钱是我挣来的,应该是由你证明我来源不合法,凭啥我要证明我咋挣来的,关你啥事?”
你的意思是“无罪”等同于“上帝不存在”是默认的。要改变这一观点的一方才需要举证。
可学术上没有默认观点“上帝存在”还是“上帝不存在”啊。那如果在美国大多数信教那是不是默认观点就是“上帝存在”。中国信的少默认“上帝不存在”?
“肯定者应负举证,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跟上帝祂他/她老人家存在不存在没啥关系。
wiki上说,The philosophic burden of proof is the obligation on a party in an epistemic dispute to provide sufficient warrant for their position. 我理解,必须要有争论的双方,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
“为什么上帝不存在?”这句话的提出是纯粹的询问呢,还是说站在认为上帝不存在的立场上试图反驳对方呢?
如果是前者,文中的“你”则可以提供支持的论点。
如果是后者,两方都存在举证责任,并且认为上帝存在的“我”比认为上帝不存在的“你”更具举证责任。
以上给你解释了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弄清了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我想以此类比你所说的“上帝是否存在”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是可以的吧?
再来说 “黑天鹅”的例子
“在发现澳大利亚的黑天鹅之前,欧洲人认为天鹅都是白色的,“黑天鹅”曾经是欧洲人言谈与写作中的惯用语,用来指不可能存在的事物,但这个不可动摇的信念随着第一只黑天鹅的出现而崩溃。 ”
如果在黑天鹅被发现之前
我:天鹅不都是白的
你:你找得到不是白的天鹅?
我:找不到。。。
因为举证责任的滥用,人们得出的结论是天鹅都是白的。这是真理么?显然不是。概率论中发生概率为0的事情也是可能发生的。黑天鹅就是这么回事。
你:我没欠你钱。
我:你得证明你没欠我钱。
我这个要求显然是荒谬的。原因很简单,自罗马法以降,“肯定者应负举证,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
追求真理不是一场诉讼。。。
把神造论与进化论PK下。今天神造论起诉进化论,于是神造论必须举证进化论是错的。
明天进化论起诉神造论,于是进化论必须举证神造论是错的。
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
这样双方不都有举证责任了么?所以双方不存在不对等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不仅适用于诉讼,而且适用于逻辑推理、辩论。不要忘记,类比是种很好的学习方式哦。
不管进化论和神造论的诉讼是谁起诉谁(如果有这种诉讼),您有没有看清楚这句“肯定者应负举证,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完全是证据法上的概念,德国证据法理论上证明责任分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根据某些合理的原则(如肯定者应负举证,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或者特殊的法律规定已经事先设置好了,主观证明责任涉及到具体当事人的责任由客观证明责任推导出来。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否则很多讨论只是借用举证责任这个名词讨论另外的东西了。
1.证明责任中的证明对象是事实
2.客观证明责任已经事先分配好了,没有明文规定至少可以根据原则推出
3.客观证明责任的意义是减轻法官的责任,其含义是负证明责任者在要件事实不清时承担败诉风险
4.主观证明责任则由于法官会对事实认识的态度发生变化而在当事人双方发生转移
“当某人说天鹅不都是白的”,客观证明责任首先是事先规定好的,应该是说天鹅不都是白的人负证明天鹅不都是白的的证明责任,事实不清时承担败诉风险,这种规定显然更加合理。证明天鹅都是白的的证明难度非常大几乎不可能,即使世上只存在两只白天鹅(一公一母),即使被抓到还是不能证明生出来的天鹅都是白的,而且还要证明世上确实只剩下两只天鹅。证明天鹅不都是白的人就很简单,只要抓一只非白的天鹅放在法官面前就搞定了。假如他抓不到一只非白的天鹅,而是罗罗嗦嗦跟法官说一堆不完全归纳理论,法官极有可能说我确实搞不清楚到底天鹅是不是都是白的,但是根据客观证明责任你只能败诉。败诉的结果可能是赔一下打赌的钱或者请客吃饭什么的,但是很明显整个诉讼过程有时是不须把事实搞得很清楚。当然日后有人抓到了黑天鹅拿到法官面前他自然胜诉。
当客观证明责任规定得很合理的时候其实是不存在“举证责任的滥用的问题”的。
回头说楼主提出的问题
找两百岁的问题跟找黑天鹅的问题是一样的。但是第一段对话与第二段对话的区别是第一段对话我们无法确定客观证明责任,假如有实体法(或其他规定)事先规定,
1.做…有好处,
2.做…有坏处,
3.做…没有好处
4.做…没有坏处
5.有好处的事情就可以做
6.有坏处的事情不能做
7.没有好处的事情不能做
8.没有坏处的事情可以做
…….
假如客观证明责任又事先规定
1.说能做…者负证明责任
2.说能做…者,由反方负证明责任
3.说不能做…者负证明责任
4.说不能做…者,由反方负证明责任
第一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是矛盾的,第三种情况和第四种情况也是矛盾的,不能同时规定。第一种情况与第四种情况,第二种情况与第三种情况是同质的,没有必要同时规定。因此可以推出,同时第二种情况与第四种情况是矛盾的,第一种情况与地三种情况也是矛盾的。
第一种情况 说能做…者负证明责任
甲就可能要举证事先规定中的(假如存在的话)1-5,4-8才能说服法官胜诉
第二种情况 说能做…者,由反方负证明责任
乙就可能要举证 2-6,3-7才能胜诉
因此第一段对话在不清楚事先的实体规定与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下,很难说甲赢了,第一段对话的问题要复杂一点,第二段对话的客观证明责任很容易推倒出来。
啊,法律里规定的谁负举证责任完全是在乎保护谁的利益,其实和平等双方之间的辩论里谁承担论点的举证不太一样的。其实我国法律中就已经有许多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啦,还是很先进的。
话转回来,对于证明一个事物有无的命题,不就是那恶魔的证明嘛,因为找不到东西存在的证据就说不能否认这样东西存在,难题难题啊。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相关诉讼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方)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特定的,即对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关键的,即与侵权构成直接相关;是部分的,即对于整个诉讼活动来说并不是全部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定由相关当事人(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只有在特殊的几中案件中才使用。我上面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概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吧(这么类比不太恰当)。
endergao,你能不能想象为什么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认可“肯定者应负举证,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如果采用相反的举证责任规则会是什么效果?顺便设身处地想想“你:我没欠你钱。我:你得证明你没欠我钱。”这个例子荒谬在哪里?如果换一种举证责任方式会不会更合理?
再这么下去我就得开始讲“反诉”了。
有个医生走去诺贝尔医学奖的评审会员的前面,要求评审给他奖,因为他发明了一个医学奇迹,“人类即使没有了头也是可以生存的”。评审问他“你有什么证据?”医生说 “只要我找到一个没头还生存的人就可以证明了,虽然我现在没找到,但你可以先给我奖。”(例子来自李天命教授的书)
endergao你觉得这个医生的声称可笑吗?你现在想证明一样东西,看不见,摸不着,显微镜找不到,超级望远镜看不见,你觉得应该是由信的人去举证”有“,还是由不信的人举证”没“?
罗素的”漂浮的茶壶“提供了这样的一个说法。他说:“如果我说现在有一个粉红色的茶壶在太空中漂浮,但它太小了,最好的望远镜都望不见,但我坚持确实是有一个茶壶,人们一定以为我是傻子。但如果这个茶壶在古书中有提及,每个礼拜天我们都强调这个茶壶的存在给我们孩子听,那么如果有人对这个茶壶理论有一点的迟疑,都会被人当成异类。”(这是原文If I were to suggest that between the Earth and Mars there is a china teapot revolving about the sun in an elliptical orbit, nobody would be able to disprove my assertion provided I were careful to add that the teapot is too small to be revealed even by our most powerful telescopes. But if I were to go on to say that, since my assertion cannot be disproved, it is an intolerable presumption on the part of human reason to doubt it, I should rightly be thought to be talking nonsense. If, however, the existence of such a teapot were affirmed in ancient books, taught as the sacred truth every Sunday, and instilled into the minds of children at school, hesitation to believe in its existence would become a mark of eccentricity and entitle the doubter to the attentions of the psychiatrist in an enlightened age or of the Inquisitor in an earlier time)
作为一个不可知论者,我认为人类暂时没办法去证明上帝存在与否,甚至没办法定义何为上帝。但我相信理性。如果你要证明上帝的存在,拿“你没见过不等于不存在”做证据是显然不够的。粗俗地讲一句,哪个更ridiculous就哪个举证呗,两夫妻做在一起看电视,out of nothing 老婆对老公说”你出轨“,那这时候当然是老婆举证这个指控;如果老婆看见老公拖着一个女人在酒店出来,那当然是老公举证他的无辜啦。这就叫做讲道理。
第一个例子就不合理。
诺贝尔奖的“申请者”和“评审”现在不是平等的关系。就和“原告”与“被告”一样。“申请者”有举证责任。
这和讨论真理的平等对立双方是不一样的。
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明白你说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哪里?这样吧。诺贝尔奖咱没机会参观,不过公民可以去法院旁听审判,下周一你挑个时间去法庭随便旁听一场,看看双方是怎么不平等的。
顺便问问,您是理工科的吧?
无关平不平等事啊。现在你要证明一样超出人类经验,感知,以及理性的东西,那当然是应该由你提出证据啦。第一个例子里,他们的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不是因为一个是评委,一个是被评委,他们的关系是一个相信常识,一个意图打破常识。人类的常识是经由几百万年经验,观察,学习,研究总结出来,你想打破当然付出努力与代价啦,不然也太便宜疯子了吧。
不然每次有人提出 “crazy”的意见,就象例子1的医生那样,我们都要去证明他的不可理喻吗?一听就不可理喻啊。你要证明上帝存在,本来就是一个革命性举动(btw 教宗可没说自己和上帝有什么接触,很多主教也说自己不相信圣经里面的故事。反而说自己和上帝有过什么接触的,或者见过上帝显灵的都是cult)
你看历史上谁革命性创造历史,第一次怀疑细菌存在的人,第一个发现引力的人,第一个发现时间空间的人,他们提出假设的时候受了多大压力,多少人觉得他们傻啊,他们可没说什么”你们不能证明我说是错,所以我有可能对。”这些科学家用计算,观察去证明他们的假设。这就是神学与科学的最大分别,尽管都是crazy ideas,前者永远是假设,后者必须经过证实。所以如果你想改变人类的理性基础,live with the pain。
就我上面说罗素的例子一样,你们这些执意说上帝存在的人和说太空中有个茶壶在漂浮的人有什么分别?那是不是我也要在宇宙走一转,才能说“漂浮的茶壶”是一个不可理喻的说法?
我期待你有什么建设性的证据去证明“上帝是存在”,但别撒野把这个责任推给我们。普通人类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科学家用科学仪器找不到,计算计不到;心理学家,社会家学曾经分析过人类塑造神的原因。这全是我们的证据。那你们的呢?依然是“你没见过不代表没有吗?” 够了,简直是对人类理性的侮辱。追求真理就是应该运用人类的理性。
还是那句,人应该讲道理,我可不想下次有人在精神病院走出来说他的朋友有9个头,我却因为从没把世界找一遍,不敢说他是疯子。
如果真的有almighty god,那么人类理性的能力也是他/她/它赋予的,我个人是不打算放着不用。
第一个问题,这是一个正常的、很好的思考方式,对于未知问题,不明白有什么好处,但是又没有什么明显的坏处,满足一定的“安全边际”,那就去干呗。
这个有什么,这个没有什么呀。
第二个问题,关于人的寿命问题,另一方要求用“穷举”的方法来证明这个问题,各国都有人口统计,查一下资料不就行了。
对方可能提出另一个问题,对于各国人口统计的真实性,有没有“弄虚作假”,比如说虚报、谎报等,有统计方法可以保证的。
“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谁主张自己的权利谁举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不能由自己举证,“不能自证自己有罪”。
自证自己有罪的只能参考,不予采纳。
这个主题有意思啊,而且数学上好像也是这样的。想起大一的时候,我们数学老师举了一个类似的例子,大概是
A提出了某一个定理,但没有证明。
B问:你如何证明。
A说:你能给出反例么。
我觉得这个知识应该是辩论的一个常识,可惜的是了解的人实在太少了,我自己之前也没听说过这名词(虽然大概有着意识)。谁能提供点关于这问题的更详细的阅读材料么。
朋友,这是诡辩,“外表上、形式上像是运用正确的推理手段,实际上却是采取混淆概念、偷换论题或虚构论据等手法,作出颠倒黑白、似是而非的推论。” 源于古希腊,现在被某国家政治课本广为应用。
“不懂统计学,所以……”
这其实也是一种歧视
问题在于:怎样才算“懂”统计学?
用“不懂XXX”来证明对方观点错误是一种投机取巧的办法
当你说“不懂”的时候,注意,你针对的是发表观点的这个人,而不是论题本身了。
所以,如果你想证明他的观点是错误的,最好指出错在何处,从统计学的角度从逻辑的角度从XX的角度来说观点错在何处?
不然,就跟王三表说“回家问你妈去”,一个逻辑。
区别只在于“不懂XX学”显得更文雅,三表的话显得更三俗。
一个“不懂”就能把讨论中断,但对证明观点无益。
何况,我们如何才能说自己真正“懂”了某个学科,当然,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举证责任应该由X承担而不是X”,其实也只是说了结论,而没有讲为什么“应该”?期待《关于举证责任(二)》的时候李老师能讲明白。
我認為應該是這樣的:
如果要證明或者駁倒“存在200歲者”,應該從理論上(如,人的生理特點等)證明“不存在200歲人”,要麼就全球尋找200歲以上的人。如果既不能證明也找不到,就不應該貿然下結論認為“有這樣的人”或“無這樣的人”。
[順便提一句:如果理論證明沒有>=200者,但找到了200歲以上的人,那麼理論錯誤。理論畢竟是人建立的。]
不用这么麻烦,因为这件事情的举证责任在于提出“存在200岁者”,如果主张事实的人无法举证,则假定(或拟制)不存在200岁以上者。在这个问题上,反驳者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也就无需“从理论上证明”。
看來不是邏輯的問題了。
似乎任何事物提出後沒有經過舉證,都應當假定為“不存在”。
看来这位仁兄自始至终都非常强硬。但我觉得endergo说得是有道理的,尽管我是个无神论者:我不相信上帝存在,但我仍旧无法证明上帝不存在是个事实,事实上,我们人类都无法证明。这和举证责任没关系。
牵扯到另外一个问题:我不相信. . .的存在,这样的句式可以定义“无神论者”吗? 我“不相信”,其实只是个态度问题,有神论者其实也是个态度问题。从这个角度讲,不可知论者是最具科学精神的人,他们不让态度与事实混淆在一起。
至于举证责任,我还要仔细想想。wanderer in the sky的意见非常有启发性,我觉得哪一方主动,哪一方想要占据强势就负有更多责任。 不过你老是喜欢把主动的一方替换为“有神论者”,不妥。
嗯,
关于 仁兄将 “上帝不存在” 与 “我不欠你钱” 做等价,也很不妥。
很重要的区别在于:上帝不存在,是个纯粹关于事实的论断,被证实与被证伪均存在可能;
而“我不欠你钱” 呢?在现实的语境里,这句话无法被证实,只能被证伪。
或者说,按照endergo的理论,说这话的肯定是出于弱势的被告。
而“无罪假定”的逻辑出处到底在哪里呢?正是在于对于弱势者权利的保护吧,你怎样理解呢?
至于谁提出谁举证,这一点很有意思。这样说的话,反倒是不提出主张的一方可静观其变。Funny!
不过也有一定合理性,正如辩论中,提出一项主张者总是“试图”击败对方,从而掌握话语权,但也伴随着更大的变数。一个合理的推论就是:该主张提出者一定要有足够的优势证据以支持其论断。
放在法庭上,这个逻辑可以防止诬告。就是,原告一定得有“冤情”可伸。
像“我不欠你钱”,可以拿来做原告主张吗?根本没有冤情嘛。
关于200岁人的问题:
如果我要提出这样的结论:存在200岁人,首先,我可以真的找出一个200岁的人,那么自然没什么纠纷。问题是,我找不到这样的人,那么,我是否可以用一些其他佐证来支持我的结论?比如:人的心脏,肝,神经细胞等等都能有200年寿命(假设),因为我有实验证明(假设),所以人可以活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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