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y problems of modern society cannot be solved by laws and the legal system because moral behavior cannot be legislated.”

by xiaolai on 2008/02/06 · 7 comments

in 找例子玩

“Many problems of modern society cannot be solved by laws and the legal system because moral behavior cannot be legislated.”

现代社会的很多问题是法律和司法系统无法解决的,因为道德行为是无法用法律约束的(或:是不能立法约束的)。

  • 法律和司法系统的确无法解决道德范畴的问题吗?是,为什么?不是,举例说明。
  • 所有道德行为都不能被法律约束吗?有没有例外?
  • 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途径吗?是,为什么?不是,举例说明。
  • 如果道德行为无法被法律约束,那它可以被什么约束?又由什么来解决道德范畴的问题?
  • 因为道德行为无法用法律约束,所以法律和司法系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吗?
  • 怎样才能使法律完全有能力约束,甚至解决道德范畴的问题?
  • 法律和司法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除了道德行为,还有别的什么?举例说明。
  • 法律和司法系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应该怎样描述才更准确?
  • 法律和道德行为的冲突,只有在现代社会才会发生吗?它们和时代、社会的关系是什么?

关于“找例子玩”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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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克蜜糖 February 6, 2008 at 22:46

中国队平了,但是踢得真难看。
祝大家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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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February 7, 2008 at 02:20

比如诚信。
商业诚信如果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和商业系统的稳定就必须立法。如食品和药品质量就不能依靠企业自身的承诺。商业合同的履行,也要有法律保障才行。

但是,就个人的诚信,就不是应该由法律来约束的,不好界定,另外,弄不好,有侵犯个人权利的嫌疑。

就学术诚信,除了版权问题外,也不是该法律来管的。这种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损害。除非有懂得那个领域知识的人揭露,不然不会有人上诉。也不好界定,国家要专门为此专门设立个审查部门,那么多领域得要多少专家啊。还是用学术领域自己建立一套制度比较好。

再说了,某些行为到底是不是道德的,并不好判断。
道德不道德究竟谁说的算?儒家的还是其他的什么理论?
尤其是无危害的不道德行为。法律真的是没必要管这样的事情。

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提升个人的辨别能力和舆论充分讨论,而不是仅仅挂上不道德的标签,要讲原因,深入探讨。法律应该只管有损害的那部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无损害的,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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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x February 7, 2008 at 02:23

上篇忘记署名了。这里补上。

另祝博主春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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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拿 February 7, 2008 at 11:51

1) 法律是依照社会的道德底限设计的,出发原则是人性本恶,是一种外在的、消极的社会秩序约束方式,而不是促进社会形成高尚的道德标准。比如在任何一个国家,街上有一个类似城管的流氓在欺负一个卖花的小女孩,围观的人和匆匆走过去的行人在法律上并不需要为其不作为负责。换句话说,法律没有鼓励见义勇为,亦没有惩罚见义不为。(这例子用英语写好像不大方便)

2)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或地区可能有例外吧。

3) 不是。比如当家庭婚姻出现问题,各国的政策基本上都鼓励先调解,调解不成再诉诸法律。法律可以以非常强硬的态度解决当前的问题,但是由于因此导致的社会关系的恶化会带来更多麻烦,人们的关系只能靠外在的法律而不是自发的信任关系来维系。

4) 通过强化意识形态…
有了公认的道德准则后人们对道德问题应该能形成默契吧。

5) 我觉得是。道德标准像对目前的法律来说是更加严苛的,法律这种靠暴力机关维护的制度上升到道德的层次会极大地增加维护成本,并且会严重地破坏社会层次结构,最终导致混乱。据我所知希特勒是一个禁欲及素食主义者,但是依照他的理想建立的社会制度大家都看到了;而很多成功的领导者如罗斯福及丘吉尔他们年轻的时候生活都比较散漫甚至有点堕落。

6) 方法是让把法律作为强化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内容
比如独立宣言中所称“天赋人权”,权利义务的关系是由法律体现的,但法律设计者利用“天”或者“上帝” 将法律植入了民众的意识形态中去,通过两百三十年的观察来看效果很好。

7) 应该说是如何量刑吧。美国的法律制度是法官作最终裁决,因此很容易出现不同的法官对性质几乎一样的案例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决。有一个案例是奥什么什么诉FBI案,当时正值禁酒令颁布,但是奥先生却私酿了很多酒,FBI获得信息是通过窃听电话。在美国宪法中有一段大致意思是政府对公民展开入室调查需要获得州政府以上的级别签发的搜查令,如果没有搜查令的入室调查就算是入侵财产并侵犯隐私。制定法律时电话还没有发明,所以解读这段条文的争议在于窃听电话算不算是入室调查。主审奥先生诉FBI的法官叫塔夫茨(好像)当时他裁定FBI胜诉因为他们窃听的地点并不在室内。但是若干年后又出现相同性质案例的时候另外一个法官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裁定原因是窃听源是在室内,因而判窃听方败诉并认为以后不应该在援引塔夫茨法官的判决。
(《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劳伦斯·莱斯格 这本书我觉得不错)

而中国的法律量刑十分模糊,“过错”,“重大过错”,“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尽管我国法律并不是由大法官自己作终审裁决,但是法律所赋予他的量刑空间也足以令他作出可能与案件性质不相称的裁决。

8)法律及司法系统的本质是用军队、警察及城管等暴力机关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用暴力机关所维护的道德水平越高,维护成本也就越多,同时阶级矛盾也就越发严重。因此当前的法律设计,平衡了维护成本和维持国家运行必要的道德。也就是说,人们的道德水平没有达到法律目前所规定的程度将会对国家运行造成伤害,但是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没有达到高尚道德的程度,只要不会对国家运行造成伤害,国家是不会把它当作问题的。

参考下《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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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拿 February 7, 2008 at 11:52

呃忘说了

祝老师新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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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笑来 February 7, 2008 at 11:54

谢谢吞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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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February 7, 2008 at 21:22

给老师拜年了~!
祝老师鼠年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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