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 should not be rigid or fixed. Instead, they should be flexible enough to take account of various circumstances, times, and places.”
法律不应该是呆板僵化或固定不变的。相发,它应该结合环境、时期和地点的不同而灵活变通。
- 什么人会保持这样的观点?在怎样的情况下的人会支持这样的观点?
- 法律是否是僵化、不变的?如果不是,那在什么情况下会改变,其依据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改变?哪些人拥有改变法律的权利?
- 法律的灵活变通可行吗?如果不可行,是为什么?如果可行,其前提和方式各是什么?会有什么好的或坏的结果?举例说明。如果是恶果,有办法规避吗?
- 现有法律是否有可能无法解决特定环境、时期、地点所产生的特定案例?不会,为什么?如果会,那么这些特定案例具有怎样的性质?对既有法律又有怎样的影响。举例说明。
- 如果法律经由特殊案例灵活变通,它的执行依据是什么?执行是否会受影响?会受怎样的影响。
如果你对“找例子玩”有任何疑问,可以看一下此分类中的《关于“找例子玩”的说明》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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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不“与时俱进”可能带来的后果,可以在最近的“许霆ATM机非法提款17.5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案例中看到。
近日,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发回重审。
量刑依据中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定于1998年3月17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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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据说是建国后首次定义盗窃罪的金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11月2日)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般可以二百元至三百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四百元为起点。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千斤至一千五百斤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般可以二千元至三千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四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万斤至一万五千斤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99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 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1997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从98年至今,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引用一段话: 我想意思是LAW 是大局. 它的来源和它的定义,它的历史和内涵决定它不会因个例而动.
http://en.wikipedia.org/wiki/Law#History_of_law
“”But what, after all, is a law? […] When I say that the object of laws is always general, I mean that law considers subjects en masse and actions in the abstract, and never a particular person or action. […] On this view, we at once see that it can no longer be asked whose business it is to make laws, since they are acts of the general will; nor whether the prince is above the law, since he is a member of the State; nor whether the law can be unjust, since no one is unjust to himself; nor how we can be both free and subject to the laws, since they are but registers of our wills.”
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II, 6.[78] “—-引用于上面的网址
2.同时,我想到自己的经历, 在美国,做很小的事情,一般都会有一个文件告诉你,什么是你可以做的行为,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行为.而且,所有的大小规定或法律都是成文的. 即,你不需要问问题,通过阅读,应该知道什么是不被允许的范围和行为.
抱歉还想起一点:
对于留学生查验艾滋病的法律和规定,在国内居然是矛盾的. 我记得,法律规定所有的中国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艾滋病测试, 结果去年年底,突然间又又一个规定说所有的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回国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医院,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艾滋病的测试.
不加评论,因为即使没有评论而罗列事实,在提个问题,就足以感觉:什么是道理?
抱歉还想起一点:
对于留学生查验艾滋病的法律和规定,在国内居然是矛盾的. 我记得,法律规定所有的中国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艾滋病测试, 结果去年年底,突然间又又一个规定说所有的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回国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医院,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艾滋病的测试.
不加评论,因为即使没有评论而罗列事实,在提个问题,就足以感觉:什么是道理? 原来法律是今天这样,明天还不知道怎样,甚至都不知道怎样,就这样了…呵呵.笑这个严肃的法律.
I would like to ask a question: to what extend a law can be called rigid?
Unless we can list all the possibilities what will happen, the law must leave more or less room for juristic explanation and for the possilbe change in the future.
What I mean is this is not a good issue question because there is not much room for one side to defense itself.
补一句,
笑来老师,用小说或电影内容作论据是不是不那么充分呢?毕竟他们都有虚构的成分。
114″Humanity has made little real progress over the past century or so.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 have taken place, but the overall condition of humanity is no better. War, violence, and poverty are still with us. Technology cannot change the condition of humanity.”
请问老师这个题目HUMANITY是指人类还是指人性呢?CONDITION又指什么?莫非是怎么理解也可以,自由发挥?我初读题目以为是人性.但北美范文写的是人类.您怎么看呢?谢谢!
to: 皮皮豆
讲道理的时候,也可以用虚构的材料——只要虚构得符合逻辑。柏拉图用“山洞里的人”说道理时,那个“山洞里的人”是他编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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